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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介紹/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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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歐盟商標條例》(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第(EU) 2015/2424號條例),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該法規對原來的歐共體
商標法進行了大量修改。只需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交一次申請,即可同時保護28個成員國。成員國名單如下:英國、德國、
法國、意大利、比利時、盧森堡、丹麥、瑞典、西班牙、葡萄牙、芬蘭、希臘、奧地利、荷蘭、愛爾蘭、
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克羅地亞。歐盟于2004年10月1日
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純議定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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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消費者基礎達5億人,是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之一。通過“一站式”注冊程序,便能在整個歐盟范圍內獲得全面保護。
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將被視為在所有成員國的使用,即使商標只在加盟國中的一個國家使用,也不會因為沒有在其他國家使用使而有被撤銷的危險。
只須申請注冊一次,即可在整個歐盟的28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較之于在各個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費用大幅度降低。
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后6個月申請歐盟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已經在一個歐盟成員國公布的注冊商標,在申請歐盟商標時,可請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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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申請之日到獲得證書,一般需要12-18個月
專屬顧問咨詢>>
案件評估分析,確定最佳保護方案
準備>>
代理撰寫/翻譯/校對/內部質檢,并提交客戶確認
上報>>
遞交至歐盟商標局
跟進>>
跟進受理、審查過程,并主動向客戶反饋進度
獲得證書
歐盟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并核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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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長期使用的商標被競爭對手、經銷商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國外搶先注冊,造成自己不得不以高昂代價與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如果企業出口前沒有考慮商標的注冊及查詢等問題,商標被人在該國搶先注冊,很可能會面臨被動侵權及跨國訴訟甚至巨額賠償的風險。
提前進行國際商標注冊,出口商品商標在銷售國可受到法律保護,如果產生商標爭議時也會取得勝訴,為拓展國際市場打下堅實基礎。
大多數消費者認為使用了國際商標的商品質量更可靠,注冊國際商標后,可以長期穩定占領市場,擴大銷售量,為品牌全球化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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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的《歐盟商標條例》有哪些重大變化?
A:新的《歐盟商標條例》(2015/2424)于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該法規對現行歐共體商標法進行了大量修改。新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項重大變化:
(1)機構名稱變化
新法實施后,“歐盟商標”取代了“歐共體商標”,“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取代了“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商標及外觀設計)”。同時,申請提交途徑也發生了變化,只能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而原先是即可向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也可向歐盟成員國商標機關提交申請,再由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轉交至內部市場協調局。
(2)續展期限變化
新法實施后,續展期將于商標注冊有效期的當天截止,而舊法的續展期為在注冊有效期當月最后一天截止。廣大商標注冊人需對此項引起注意,切莫大意而延誤了續展。
(3)國際注冊商標指定歐盟的異議期間改變
自2016年3月23日起,馬德里國際商標指定歐盟的異議期縮短,由原來的國際公告日六個月后的三個月以內,縮短為國際公告日一個月后的三個月以內。
(4)異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提交使用證據時限
改革前,依照爭議商標所有人的請求,異議方需提供有效商標在爭議商標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證據,起始日為商標注冊日;改革后,起始日將從商標不能再被異議的日期/最終異議裁定日期/異議撤回日期起算。
(5)取消對“圖形表示”的呈現形式的要求
依據歐盟商標的定義,取消對“圖形表示”的呈現形式的要求。該變化允許只要通過一般可獲取的技術,將標識通過可能的方式呈現即可,不再要求必須通過“圖形表示”,只要滿足清晰、準確、獨立、易獲取、可理解、持久和客觀的要求即可。
Q:注冊歐盟商標面臨什么風險?
A:歐盟商標申請有28個成員國,其主要的風險在于歐盟商標在先申請人的異議風險及成員國的在先商標申請的異議風險。如商標并非模仿他人商標,在歐盟授權概率很大。